全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05-15 16:02:19作者:宣传科浏览次数: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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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日,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苗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次日宣判,该案系全市首起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前,公益诉讼起诉人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和质证提纲,根据案件情况列出证据目录和证明问题,认真组织证据材料;庭审中,根据案件情况变化,针对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和答辩意见等,申请费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提交新证据,及时进行了有理有力的反驳。最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苗某、李某、李某某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理费用、检测费用等共计100938.77元;苗某将其生产的现存约63吨废水予以处置或委托有关单位处置,以达到环保要求。如逾期未处置,人民法院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完成,费用由苗某承担。

庭审结束后,苗某、李某、李某某将100938.77元交至费县法院,同时苗某向法院预交441000元废水预处理费用。

该案的成功判决,一方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力保护了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实践验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为继续开展好公益诉讼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