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管辖
1.一般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4.管辖权协商。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的,可以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的相关事宜,共同指定。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立案
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线索发现
(2)线索移送
(3)线索评估
(4)线索管理
(5)线索备案
2.立案条件和程序
(1)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报请决定立案。
(2)立案程序。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三)诉前程序
1.调查
2.审查
3.终结审查
4.公告
5.审批程序
(四)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五)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八)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
(一)案件范围
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
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
2.破坏资源类。主要指通过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致使生态遭受破坏的案件类型。
(二)调查、审查的重点问题
1.侵权主体的调查。
2.侵权行为的确定。
3.过错的确定。
4.损害后果及数额的确定。
5.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
6.其他重要调查方式。
(三)常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2.行政法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
4.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察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
5.行业标准或指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土地基本术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
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
(一)案件范围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食品、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4.其他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调查、审查的重点问题
1.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的重点
(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等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等行为人实施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
(3)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等行为人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4)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等行为人的过错。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审查重点
(1)是否属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范围。
(2)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等行为人及其违法行为是否确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连带责任情形。
(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可以是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可以是重大侵害危险。
(4)关于审查应提出诉讼请求的内容。
(三)常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食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
(2)药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