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明知他人出售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物品是犯罪所得,仍以低价收购,价值618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物退还失主。
费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马某是患有先天性脑瘫的残疾人,他是为了维持生活所需而收购了赃物。
被不起诉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积极退赃、退赔,其犯罪情节轻微。道是法律无情人有情,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费县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7月30日,承办检察官赴案发地乡镇政府,依法对马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和送达了对马某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阐明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进行了现场普法。